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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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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6-05-26 10:23
[讨论]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
[讨论]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


2006-4-19 17:01:28来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违法案件已超过了二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这些案件还可以处罚吗? 我认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不应按该条第一款来认定追诉时效。对于此类案件的时效问题,应如何计算?有何法律依据?特请教。盼早日回复。

来自中国地籍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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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6-05-26 10:42
其实《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已经很明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运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追诉时效,第二款规定的是计算时效的方法,两款相辅相成。对非法占地的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没有终了,那么,二年内的时效还未开始计算,依据该条规定,该行为不论多久,都应当给予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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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1 23:19
民法规定最高追诉时效是20年。刑法规定最高追诉时效也是20年(这里指的是违法行为没有发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是2年,而司法解释是连续状态。连续状态是什么。难道司法解释就可以有特权吗?而土地管理法一般都是归类到经济法一类中。所以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连续状态”最高也应是20年。而不是无限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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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1 10:09
Re:[讨论]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
其实《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已经很明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运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追诉时效,第二款规定的是计算时效的方法,两款相辅相成。对非法占地的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没有终了,那么,二年内的时效还未开始计算,依据该条规定,该行为不论多久,都应当给予处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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