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
游客
,
注册
|
登录
|
会员
|
界面
|
简洁版本
|
在线
|
帮助
中国地籍网论坛
中国地籍网论坛
地籍讨论区
热门话题
《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一)
本主题被查看885次, 共2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
1
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页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一)
绿色心情
注册会员
UID: 1695
来自:
精华:
0
积分: 573
帖子: 31
注册: 2007-9-19 7:57: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1138.00 元
发短消息
用户资料
树型
回复
引用
只看楼主
2007-09-19 08:17
《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一)
按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为什么可以不登记?因为登记是起一个公示作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这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已起到了公示作用,所以不必再履行登记手续。这里所讲的是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是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使用权仍然要登记。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也可以不登记即产生物权。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决等,不办理过户登记,也承认判决书上写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儿子不去办理变更登记,也承认儿子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该房子不登记,也承认他的物权效力。以上三种情况都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登记的,但第31条有一个特别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举个例子说明这话什么意思,某房产原来归夫妻共有,双方离婚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可以不登记,女方拿着判决书,就能证明归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要求处分该房产,就必须去办理登记,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或者合法建造的房产也是如此,处分必须登记,不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认其物权,不用办理登记。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便利,利用他人土地享有的权利。例如,甲要铺设一条管道,必须利用乙的土地,否则就会绕圈子增加成本。这样,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合同,双方同意即可。虽然地役权是双方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
大
中
小
zln1205
注册会员
UID: 1096
来自:
精华:
0
积分: 74
帖子: 74
注册: 2007-5-24 18:35: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1176.85 元
发短消息
用户资料
树型
回复
引用
2007-09-23 20:50
Re:《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一)
只有一,还有二呢?期待ing。。。
#2
大
中
小
本主题被查看885次, 共2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
1
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页
论坛跳转...
地籍讨论区
业务交流
理论探讨
热门话题
行业动态
二次调查
权属纠纷调处
信息核查
基础图件
调查
综合
现在的时间是 2009-01-08 23:21:01
版权所有
中国地籍网
Powered by
Discuz!NT
1.0.6666 Copyright © 2001-2009
Comsenz Inc
.
Processed in 0.032 seconds
切换界面...
Defa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