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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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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10-17 10:43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登记工作为我区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随着土地这一特殊商品在经济建设中不断发挥的作用,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认识都普遍有了一个跨越式的提升,但我们在土地登记工作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即: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个别问题把握不准,现就这一问题请示如下:
        一、部分民办教师及人民公社时期国家聘用的工作员在村里任教或聘用在公社工作期间,因无房居住,当时的大队或公社划拨了部分宅基地给这部分人作为住宅用地,随着体制的改革,这部分民办教师或国家聘用的工作人员,已先后转为国家正式教师或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且全家户口也随之农转非,这部分人申请土地登记时是否可以登记,如果可以登记,其土地性质属于国有还是集体。
        二、依据我省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即:“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实际上,我区相当一部分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在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前因土改分配、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经原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继承祖业获得等其他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有相当部分土地使用者的面积已远远超出我省规定的用地限额,有的甚至达数百平方米,这部分土地使用者在申请土地登记时是否可按当时实际取得的面积进行登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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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1 15:43
Re: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
第一个问题,按集体;第二个问题,82年前的有多少登多少,但要注记好《确权规定》第51条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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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6 09:38
Re: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
一、只要有审批依据可以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1982年以前一直没变且使用至今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如果有另外地方审批了新地基或拆除倒塌的不能登记。

我们这里82年前的房子大部分都是审批新地基时的应拆老屋,且城市拆迁时返还的地基价格高,当地群众想方设法想要登记老房子,登记时当地村愿意出具证明,但在拆迁时群众就会举报,使登记工作取于非常被动的状况,目前,对82年前的房子除了活证明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的话,实行暂缓登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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