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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关于国土资源部39号令实施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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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11-28 17:55
[原创]关于国土资源部39号令实施以后
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23条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对于39号令实施以前,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以及分期分批交纳出让金的,实施以后提供11月1日以前的批准文件,现在是否可以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者有什么相相关规定,请高手指点!谢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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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2 16:22
回复: [原创]关于国土资源部39号令实施以后
慎重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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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 11:07
回复: [原创]关于国土资源部39号令实施以后
我认为应当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发证,首先39号令已经实施,其次即使39号令实施之前,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不管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都应是全部支付后办理土地登记。
#3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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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10:20
回复: [原创]关于国土资源部39号令实施以后
同意楼上的说法,有条规定是在新旧法律有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具体怎么说的记不清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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