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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抵押注销问题(求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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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12-06 13:38
关于抵押注销问题(求高手)
2000年7月,A公司向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以其一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2000年9月,双方在土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B银行取得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借款期限到期后,A未能履行债务,B银行将其诉至法院。2001年11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A败诉,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逾期不还,将处置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偿还债务。判决生效后,A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B银行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02年1月收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02年9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最后期限变更为2002年10月。履行期限到期后,A依然未履行,B银行于2003年 4月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执行。但是,按照《最高人民大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B银行的恢复执行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恢复期限,因此,法院于2003年 11月21日作出《驳回通知书》,驳回B银行的申诉。2004年8月,B银行将其债权作为不良资产转让给C公司。2005年2月,C公司又将债权转至D公司。2006年1月,D公司以A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2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D公司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驳回其起诉。D公司上诉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于2007年4月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7年6月,A向土地局提交《申请书》,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所涉及债权因时效问题丧失法律保护,债权已经消失为由,请求土地局撤销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2007年8月,土地局作出书面答复,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撤销。主要理由是:1、按照《担保法》,抵押权的终止应以债权消灭为前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仅能证明B银行丧失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不能证明债权已经消灭,也不能证明抵押权随之消灭;2、他项权利的注销应由权利人双方共同申请注销,并交回《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玛丽蓝公司是单方面申请且未交回《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3、按照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3月29日给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土地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A不服我局的答复,于2007年8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土地局的行政行为。2007年11月,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一、B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于申请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不能之后,却怠于行使权利,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执行申请期限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导致其债权丧失法律保护。B银行将债权作为不良资产转移后,该债权的最后继受人又就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事提出诉讼,但均遭法院驳回。申请人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法律上执行力的债权继续维系抵押担保状态。不仅有悖于法律设定时效制度的初衷,而且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将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省国土资源厅决定撤销土地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土地抵押权的答复,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土地局现有两个问题比较模糊:一、可否由玛丽蓝公司单方面申请,在不交回《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情况下注销抵押权登记;二、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3月29日给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土地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否适用本案;土地局可否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请指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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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6 18:02
回复: 关于抵押注销问题(求高手)
应该不能注销抵押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是颁发给抵押权人即银行的,权利人都未申请注销,仅凭抵押人单方申请就注销抵押登记显然是一种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
2、抵押登记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的,所以注销也应双方共同申请;
3、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还就土地抵押有效性明确:不因抵押借款期限到期而灭失;
4、抵押权人丧失依法追贷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就丧失了经国土部门依法登记的抵押权。

所以我们认为你们局的决定是正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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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09:14
回复: 关于抵押注销问题(求高手)


引用:
原帖由 zjxt 于 2008-1-6 18:02:00 发表
应该不能注销抵押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是颁发给抵押权人即银行的,权利人都未申请注销,仅凭抵押人单方申请就注销抵押登记显然是一种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
2、抵押登记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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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8 10:59
回复: 关于抵押注销问题(求高手)
抵押登记注销是要符合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共同依申请登记注销原则,如果没有双方共同申请抵押权注销,国土资源部门无权自行注销土地抵押权。



青青 最后编辑于 2008-01-08 11:01: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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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关于抵押注销问题(求高手)
谢谢两位的支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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