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调查规程中提及到专项统计,但并未对专项统计如何进行作出明确规定,问题是:
1。专项统计的范围是否对农村、城镇全覆盖,还是仅对城镇部分?
如果专项统计范围仅对城镇部分,则落入农村调查范围的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该不该调查? 如不需调查,则统计范围不全情况下的统计结果有何指导意义?
如果专项统计范围对城镇、农村全覆盖的,则规程中附录表A.2中对于农村调查时地类归并的说法如何解释其意图?岂不是规程说法有错了?(因为专项统计内容在调查时也是以地类反映的)
2。专项统计表格形式如何?
3。从个人对二次调查宏观把握的意图理解,专项调查统计应是全覆盖城镇、农村的。外业调查时,除集中式农村居民点按规程作地类归并以外,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农村居民点之外的原更新调查时所谓的独立工矿,应当调查到新标准的二级类,而不能作归并------这样可以做到对商服用地、公共设施等的专项统计,至于开发园区、房地产,在外业调查时需独立识别。
理解当否?望专家们能给出“专项统计”的确切做法的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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