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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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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的程序
jx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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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2 07:18
求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多余的已登记的宅基地,具体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是山东的,欢迎各位将本地的经验和做法奉献出来,供大家一起分享。[em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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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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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8 10:23
Re:求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的程序
我们这里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了一宗多余的宅基地。我以前也发过这样的贴子,但没有人回应,估计这方面的实例不多。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先由村民委员会向被收回人送达村民委员会的收回决定书,然后再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收回决定书和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对被收回人的土地登记进行注销。
我也是山东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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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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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3 14:31
Re:求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的程序
先由村民委员会向被收回人送达村民委员会的收回决定书,然后再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收回决定书和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对被收回人的土地登记进行注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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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2 22:31
Re:求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的程序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异地建新宅且另有一处旧宅的,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按规划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空闲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农户宅基地超过本村平均宅基地面积和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且不退出的,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各乡镇、街道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旧宅基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工作。对于违反规定和乱收费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对新建宅基超过批准面积的要按非法占地处罚。所建住宅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对乡镇、街道、村越权批地建住宅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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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y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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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8 09:26
Re:求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的程序
3楼的解释很全面的,我想请教具体的依据出处是哪里?谢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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