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NT
欢迎 游客 , 注册 | 登录 | 会员 | 界面 | 简洁版本 | 在线 | 帮助
中国地籍网论坛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617次, 共7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请高手们尽快赐教!急啊!
新手上路
UID: 2571
来自:
精华: 0
积分: 3
帖子: 3
注册: 2008-7-2 9:20: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0.45 元
只看楼主 2008-07-04 12:19
请高手们尽快赐教!急啊!
    某行政村位于洞庭湖围垦垸内,辖10个村民小组,耕地类型以水田为主。1962年“四固定”时期,村内耕地均已确定给各村民小组所有。1984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县人民政府对该村各组土地承包户核发了《土地使用证书》(即家庭联产承包合同)。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由于农村部分青壮劳力外出务工,加之农业税、乡村统筹提留等上缴负担过重(最高年份达每亩需负担600余元),农民种田积极性降低,导致部分水田无人耕作而撂荒。因此,为减轻上缴负担,相当部分村民小组提出将撂荒水田交由村委会处置。
    1992年,国家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贯彻落实上级精神,该村通过召开全体党员、组长会议,决定将甲组已弃耕的100亩成片低洼水田开挖成精养鱼池,做为村集体企业。同时,考虑到因开鱼池导致甲组水田面积减少,会议通过将乙组上交给村的20亩撂荒地调整给甲组耕作,并核销乙组对该面积的上缴税、费,转由甲组承担。村委会以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鱼池开挖建设,共开发鱼塘10口,当年通过招标形式将各鱼池发包给部分村民承包。年终结算时,各鱼池承包户认为养殖成本高,收益低,不愿继续承包鱼池。村委会于1993年再次通过全体党员、组长会议,决定将100亩鱼池下放。经议决,在就近的村民小组划来7户,由其他村、组转来3户自愿养殖户共10户组建成丙组,承担100亩水面的养殖,其上缴参照水田标准。为解决丙组10户村民的口粮问题,村委会另调整其他组上交的40亩撂荒地给丙组耕作,由丙组负担该面积的各项上缴任务。
    现甲组提出:该组目前人多地少,原调整给乙组的20亩水田系村委会强制行为,要求收回该20亩水田的所有权。
    乡、村两级认为:1992年村内产业结构调整属上级要求,由此而涉及了全村土地所有权调整,且过来十几年从未产生异议,已成为既定事实。如果此次甲组达到要求,其他各组均会提出收回原属各组的土地,工作上将造成极端被动,要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产业结构调整仅是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其涉及土地所有权流转方式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上依据不足,难以定论,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该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村民组织法原则,新成立的丙组2005年之前负担了140亩鱼池、水田的上缴任务,并于2005年后享受了该面积的粮食直补津贴,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丙组属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有此规定:“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村内原土地调整有效,其土地所有权应予受到保护。
    应予如何确认,请同行们赐教。



wangtaogeg 最后编辑于 2008-07-18 17:01:22
#1  
新手上路
UID: 2529
来自:
精华: 0
积分: 22
帖子: 22
注册: 2008-6-17 16:4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2.35 元
2008-07-04 18:13
回复: 请高手们尽快赐教!急啊!
目前,此类情况特别多,但由于情况不同处理不同,很多地方以观点一为由直接推脱了事,我认为可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观点二《确权规定》第二款的观点我也赞成;
#2  
新手上路
UID: 2571
来自:
精华: 0
积分: 3
帖子: 3
注册: 2008-7-2 9:20: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0.45 元
只看楼主 2008-07-07 10:32
请同行们谈谈个人见解啊
这种情况在国内应该比较普遍,请高手们指点指点。谢谢!
#3  
新手上路
UID: 2536
来自:
精华: 0
积分: 1
帖子: 1
注册: 2008-6-20 15:51: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0.10 元
2008-07-07 11:15
回复: 请高手们尽快赐教!急啊!
丙组是否取得土地证,要是没证,就以证说话,让甲、乙组上法院起诉。
#4  
新手上路
UID: 2617
来自:
精华: 0
积分: 2
帖子: 2
注册: 2008-7-12 10:26: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0.20 元
2008-07-12 11:14
回复: 请高手们尽快赐教!急啊!
同意第二种观点。
#5  
新手上路
UID: 2617
来自:
精华: 0
积分: 2
帖子: 2
注册: 2008-7-12 10:26: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0.20 元
2008-07-12 11:14
回复: 请高手们尽快赐教!急啊!
同意第二种观点。
#6  
大肚皮哥哥
注册会员
UID: 2564
来自:
精华: 0
积分: 51
帖子: 51
注册: 2008-6-27 15:56: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5.25 元
2008-07-17 17:12
回复: 请高手们尽快赐教!急啊!
一、1992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将甲组已弃耕的100亩成片低洼水田开挖成精养鱼池,做为村集体企业用地范围,是否经过依法批准并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办企业形式向工商部办理了注册登记。如是,可根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该范围内的土地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至于后来的村委会土地处置过程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只涉及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属于《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围,应不属于国土部门的职责。

二、个人认为,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土地所有权界线变化的,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后,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确认,不能一概简单直接适用《确权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微笑面對危險,奇迹就會再現!
#7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617次, 共7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现在的时间是 2008-08-29 07:56:00

版权所有 中国地籍网  
         Powered by Discuz!NT 1.0.6666    Copyright © 2001-2008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