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NT
欢迎 游客 , 注册 | 登录 | 会员 | 界面 | 简洁版本 | 在线 | 帮助
中国地籍网论坛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982次, 共6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一
Medal No.1
超级版主
UID: 493
来自:
精华: 2
积分: 5908
帖子: 554
注册: 2006-11-28 19:3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5344.00
金钱: 229.75 元
只看楼主 2008-07-23 15:52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从2月开始实施,可是到现在上级基本上也没有什么动静,如果我们下层工作人员再不展开讨论,学习一下,到时候工作起来就很被动了,是参照《规则》还是《办法》呢?为了早日当局长,我们要自发的进步啊!
今天现讨论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nzhm 最后编辑于 2008-07-25 09:38:00

地籍活累,要笑着干地籍
QQ:741972559
E-Mail:nz-hm@163.com
#1  
Medal No.1
超级版主
UID: 493
来自:
精华: 2
积分: 5908
帖子: 554
注册: 2006-11-28 19:3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5344.00
金钱: 229.75 元
只看楼主 2008-07-23 15:53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这两个新词,提出有意义吗?有什么意义呢?大家说说啊

地籍活累,要笑着干地籍
QQ:741972559
E-Mail:nz-hm@163.com
#2  
山高水长
新手上路
UID: 2662
来自: 山东
精华: 0
积分: 12
帖子: 12
注册: 2008-7-22 21:12: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1.50 元
2008-07-23 17:47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
国有农用地包括国有农场、林场及水利、沟渠、道路等配套设施,以及城镇农转非后,城镇中的尚未进行建设的耕地
集体农用地就不用说了,农村集体的土地应通为农用地[size=5]
[/size]

山高水长
#3  
Medal No.1
超级版主
UID: 493
来自:
精华: 2
积分: 5908
帖子: 554
注册: 2006-11-28 19:3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5344.00
金钱: 229.75 元
只看楼主 2008-07-24 08:06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
《物权法》第十一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125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明确的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从《物权法》第124条的规定可知,这里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也包括“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个十分宽泛的概念,不仅指在集体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也可以指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因此,《物权法》对因使用土地(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而设立的用益物权统一界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在“农用地使用权”。

地籍活累,要笑着干地籍
QQ:741972559
E-Mail:nz-hm@163.com
#4  
Medal No.1
超级版主
UID: 493
来自:
精华: 2
积分: 5908
帖子: 554
注册: 2006-11-28 19:3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5344.00
金钱: 229.75 元
只看楼主 2008-07-24 08:07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
国土资源部希望突破《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不同部门主管的不合理现状、统一土地登记,出发点正确,但不通过推动修改现行法律的合法途径而违反现行法律的做法值得商榷。     物权不同于民事其他权利,法律未作规定的,一律不得自行创设。因此,使用“农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直接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应予以改正,建议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备注:虽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管部门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但是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精神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的密切相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国有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较为合理。

地籍活累,要笑着干地籍
QQ:741972559
E-Mail:nz-hm@163.com
#5  
新手上路
UID: 2239
来自:
精华: 0
积分: 17
帖子: 17
注册: 2008-3-15 13:00:00
状态: 离线
威望: 0.00
金钱: 2.30 元
2008-07-24 08:48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
这种贴开得英明

请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分别指的哪几类用地?
#6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982次, 共6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现在的时间是 2009-01-08 22:10:53

版权所有 中国地籍网  
         Powered by Discuz!NT 1.0.6666    Copyright © 2001-2009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96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