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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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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二
nz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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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08:12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二
今天讨论第二条: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nzhm 最后编辑于 2008-07-25 09:37:35
地籍活累,要笑着干地籍
QQ:741972559
E-Mail:nz-hm@163.co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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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是金
沉默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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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08:21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
跨州,跨省也是属地登记吗!!
在20年多年前的老山战斗,我就懂得了测量的重要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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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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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09:04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
应当也是属地管理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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