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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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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7-25 09:35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三
今天讨论第五条: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地籍活累,要笑着干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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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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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7-25 09:37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三
第五条对宗地的内涵做了延伸。《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及有关地籍调查的书籍一般将宗地定义为土地权属界址线所封闭包围的地块,根据这一定义,宗地只是一个平面的概念。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的规定,可以设立立体的空间的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办法》通过扩展宗地的概念外延,将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纳入了其调整范围。
因此,以后进行土地登记,不仅要登记土地的四至界限,而且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空间。

地籍活累,要笑着干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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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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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5 15:32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三
宗地向上的空间是指按建(构)筑物的高度或者规划的高度吗(新版出让合同要求填写出让宗地的界限)?

一带地下车库的楼房,车库占地范围大于其上楼房的基底,车库怎样确权?(以前可以将车库作独立宗地确定使用权,标明是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在还可以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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