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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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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五
nz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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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9 09:31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五
今天讨论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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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9 09:32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五
此条隐含了自我举证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3月起在广东和浙江两省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要求土地登记申请时由土地权利人自我提交登记资料和宗地调查成果。试点的两个省份土地权利人不仅要自主申请土地登记,还要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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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9 09:32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五
减轻了我们基层工作人员的负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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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9 09:34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五
2007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实行自我举证制度。
依据《物权法》要求和相关试点经验,《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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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9 09:36
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五
自我举证的意义:
1.更加便民,体现了土地权利人的主体地位。过去地籍调查等事务性工作全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包揽,一方面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另一方面,“一对多”的供需关系使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疲于事务性工作,降低了工作效率。新规定使土地权利人获得可自主维权的主动性,在办理土地登记中,根据相关中介的信誉、价格等市场综合情况自主选择中介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土地权利人不再是被动接受政府要求登记的对象,而是主动请求政府给予合法权益保护,大大方便了土地权利人。
2.进一步推动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自我举证必然要求市场有能够为土地权利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和机构,即地籍调查中介、土地登记代理中介等,必然推进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
3.优化了土地登记程序,提高了土地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专心于土地登记行政工作,更有利于政企分开、依法行政,同时避免了因地籍测绘等事务性工作引起的相关土地登记诉讼、赔偿等责任,提高了土地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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