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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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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办法》系列贴之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地籍活累,要笑着干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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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讨论《办法》系列贴之六
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定义为土地总登记,而不再指初始登记。初始登记被赋予了另外的含义。
土地总登记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
      二是区域性。土地总登记的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
      三是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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